万能的"办公用品"发票还能开吗。
一、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"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"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,如计税、退税、抵免等。
本公告所称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
二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,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,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。
昨天天我们已经解读了该公告中的第一条规定:吃饭开票也要税号!税局是拿我们"开涮"么?深度解读16号公告,彻底弄懂什么是普通发票!今天来给大家解读一下第二条规定。解读之前先看看小伙伴的留言上的提问!
有小伙伴留言问:
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就不能抵扣,不存在不能计税,不能退税、不能抵免的问题呀?
还有热心小伙伴直接留言帮我回答了这个问题:问不能计税的那个,除了增值税就不计其他税了?所得税不是税?成本费用不用计?那增普票是不是计成本费用的依据?
小编这里再补充一下:
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税款,但是合理范围内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,在所得税税前扣除。而且,即使是超出规定范围的业务招待费,支出了总要报账的,按规定缴纳25%或者15%的企业所得税,报账时也是需要发票等税收凭证的。
所以"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,如计税、退税、抵免等",这句话并没有错。
对16号公告第二条的解读今天我们来看看16号公告中的第二条:
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,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,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,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,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。
针对这一条规定,大家也有很多看法。有人认为这是"史上最严发票令",也有人不为所动,依旧我行我素:我买的铅笔就是办公用品啊,发票不开办公用品开什么?还有一大批吃瓜群众表示:开票这事是财务的事,跟我们有什么关系?我们以前怎么操作,以后还是这么操作!
果真如此吗?16号公告第二条,虽然只是短短的几十个字,但是其实影响和涉及的面非常广。这和之前的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样,专用发票只有财务、业务人员涉及,其他人员并不关心。但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说关乎我们每个人,大家出差入住的酒店开的发票,超市购物开具的发票,打车发票……都包括在内。